倘若被告方及
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于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所作出的第
一审裁判及裁定持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相关规定,他们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或口头上诉的权利。若被告方提出上诉,其辩护律师及
近亲属在获得被告方的授权之下,亦可行使上诉权。另外,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样具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针对第
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的可能。立法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予以了明文保障,禁止任何理由对其进行剥夺。因此,若
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方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自然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上诉争取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