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适用法理上,倘若涉及
合同诈骗的
行为人将骗得财物用于与自己毫无关系的第三方且该第三方系善意之持有者,在此情况下,法律豁免对第三方进行追缴;
2.然而,假如行为人已经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其原本存在的
债务或者将财产向其他人转让,并且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并收还款项:
(1)对方明确知晓收到的款项或物件为诈欺财物却依然接受;
(2)即使收取了财物,却未支付任何
对价;
(3)对方以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购得了这些iation助债务以及其它非法活动来获取财物;
然而,非出于恶意的人士在交易中取得了诈骗财物,法律不予追缴。
《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
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
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
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