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所背负的
债务并不被视为
共同债务。
某一方在婚前累积之债务应被归为
个人债务范畴,而此类个人债务则需有其婚前所得财产进行偿还。
然而,若配偶自愿对此前因个别原因产生的债务提供协助承担财务责任,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如何以夫妻共有的
共同财产来偿还这笔VI
婚前债务。
总之,前期个人所产生的债务并不算作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