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实施
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
首先,
当事人之间需基于共同参与的双务合同负担约定的
债务义务。
如同对待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样的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因相同的
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关系,这种负债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顺序需明确划分。
相较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恰恰是先履行抗辩权的独特之处——当事人合同中的债务履行需要遵循特定的依次顺序,这种情况包括依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以及公认的行业交易惯例来制定相应的履行顺序。
第三,要求有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或者其所承担的义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此乃实施先履行抗辩权的必要前置条件。
最后,必须
保证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完成的债务在实际操作层面仍具有可执行力。
这样做实际上就是对于应当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违约行为的有力抵抗;
在保证不破坏
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能通过利用该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既能够防止自身在履行责任之后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同时还以经济效益角度考虑,有助于缩减相应的成本开销。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