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后原夫妇间的
债务偿还问题,需依当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首先,若该笔债务是由原夫妇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进行追认的,成为了集体财务决策的一部分;
或者假设这笔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且系一方以个人名义处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而产生,那么这两种情况都符合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应该由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果该笔债务是在婚后产生,但其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且又没有得到夫妇任何一方的直接同意,那么这就属于单方面的私人债务,应由
借款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