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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能否作为质押物

关于一般债权能否作为抵押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这些权利类型是被允许作为质押物的: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以及存款单、仓单和提单等各类金融工具;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自由转让的股份与股票;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自由转让并且享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质押物的其他权利类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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