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条文框架下,动产
抵押债权人对于所抵押的标的物,仅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无实体处分权。
根据相关法学知识,为了保障某项
债务关系的顺利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方
当事人可以自愿地将其持有的财产进行转移,将此财产作为
担保,交付于债权人手中,若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到期的债务亦或是在与债权人之间事先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条件发生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优先从该抵押财产中获得补偿。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