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理所当然地属于
赔偿范围之内。交强险明确规定,因
肇事逃逸而导致的事故不予赔偿,所以,在此类情况下,交强险仍然会作出相应的赔偿。
然而,针对商业保险是否会对此类事故作出赔偿,其结果可能并不乐观。
根据商业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
被保险人有肇事逃逸行为的话,商业保险通常都会以此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