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造成的追究
刑事责任事宜,若有关人员的行为导致了我国
公共财产以及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了严重损害,该类情形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
而如果是上一级部门强行命令有关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上述行为,对于他们之中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则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