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设立的各级人
民法院中,对于已审理终结并预期实施的案件,若经审查认为存在明显错误或瑕疵时,依照其所承担的审判监督职责,具有主动发起再审的权力。
然而,此种特权并非任意可用,而是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且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主张发起再审权益的主体须为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特定国家机构以及其指派的正规
公务人员;
其次,再审的对象应限定于那些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并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即所谓"确有错误");
最后,有权审核并作出是否需进行审判监督程序决策的组织,必须通过书面下达
裁定书来宣告再审的决定,进而启动再审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
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
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
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
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