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抵押财产的确认情形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
一,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后而债权未能得到妥善清偿的,在此情况下,无论
债权人是否已经对
抵押人提出了采取实现
抵押权的措施,抵押财产都应当予以明确,并且自债务履行期满日开始,抵押人将无法继续行使对抵押财产的处理权;
第
二,当抵押人被宣判破产或取消资格时,抵押人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进人财产清理流程,鉴于其财产不再发生任何变动,因而抵押财产也应随之得以明确,此时,作为
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
三,如出现
当事人事先议定的可实现抵押权的人员或情形时,抵押财产的确认也会变得必要;
第
四,除了上述三点外,如果遇到严重影响到债权实现的其他特定事项,也需要进行抵押财产的确认工作。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