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有此项重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罚;
如
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之惩戒。
所谓“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法律规定,对重罪罪犯实施
减刑、
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行为;
(2)被
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持续进行
犯罪活动并危害整个社会;
(3)违法操作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
(4)故意接受罪犯及其家人的贿赂,从而在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违法操作等。
《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