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可行,在涉及到
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民事案件时,
当事人有权自行撰写
诉讼状亦或是对其进行
委派代表律师来完成书写工作。
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若涉事人并不具备足够丰富的相关
法律知识,我们强烈建议他们考虑选择委派律师代为起草诉讼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提
起诉讼时应将书面诉讼状
递交给相应的人
民法院,同时须按照被告人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如遇书写诉讼状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当事人可选择以口头形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负责记录在案,并向对方当事人传达此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