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是否承受他人所负
债务的问题上,该行为究竟是法律准许的范畴内,还是已经突破了法律规定的界限,需要根据特定情形进行判定。
假设您作为介绍人,明明了解有关各方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然而依然引导他们去承担这一负担,那么就有可能会卷入
欺诈的
诉讼纠纷中。
在此情况下,倘若能够发现充分且确凿的
证据,证明您在主观上确实明知这一行为是为了实施欺诈而采取的手段,那么毫无疑问,您将会被认定为
欺诈罪的
共犯。
由此可见,如果介绍人参与了
非法集资、洗钱等非法活动,或者明知债务方没有偿还能力仍然积极地引荐他人来承担这一负担,那么就存在着涉嫌
违法甚至
犯罪的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