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
寻衅滋事罪的具体
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四类行为之一,只要这些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了破坏作用,便可以进行
立案处理:首先是随意地
殴打他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其次是追逐、拦截、辱骂以及恐吓他人,同样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再次是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的情节必须严重;最后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的情况。若有组织者多次纠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且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极其严重的破坏效果,那么就可以对此进行立案处理,并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时还可以附加
罚金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