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民营企业员工
职务侵占罪的判定,主要是基于员工其是否在职务方面享有优势条件,并采用非法方式占有了本单位的财产,同时还需满足一
定金额的要求。例如,若某位员工在身兼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职务之际,凭借其职务所赋予的职权,私自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而且侵占财产的价值达到了法定的规模,那便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在此类案件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员工要有职务上的便利,即必须有权限或者有机会接触、掌管、操纵、处置本单位的财产;其次,考察员工是否以不当的手段
非法占有了本单位的财产,如
欺诈、偷盗、挪用等非法手段来获取财产;最后,可以从侵占的财物金额来看,若是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现行较大幅度,则很可能被确认为职务侵占罪。如果员工的行为与以上的情形相吻合,并且其涉及到的财产金额也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较大规模,那么就能依法认定员工已经犯下了职务侵占罪。但是,关于具体的财产金额标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则需要按照不断修订更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