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司法体系对于被
申请执行人之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一般的期限上限为六个月。
然而,若申请执行人为达成更好地执行效果,希望延长此类冻结措施,那么须在相关查封、扣押及冻结期即将届满之际,向人
民法院提出续行采取上述类似措施的请求,并且所申请续行的期限不得超出前述规定期限长度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