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享有陈述以及抗辩的基本权益。在学生受到校方处分且需要提出
申诉之时,应从处分过程所遵循的正当程序、
证据的充分性、依据的清晰度、定案的精确度及处分的恰当程度等多个角度出发,以
书面形式进行申诉。通常情况下,申诉流程如下:
首先,自接获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学生需向学校设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
其次,若在收到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之后,对于回复结果仍感不满,则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递交书面申诉。
最后,若学生依法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该教育行政部门未给予回应,此时学生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