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车辆刮擦之后即刻离开并不一定被视为
逃逸,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方能给出确切判断。
在认定
肇事逃逸的情况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
交通肇事后车主将车辆舍弃,而且车主有意识地清楚自己已经涉及到
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包括遁离现场及不遵守警方要求听候处理等事项;
再者,当事人故意提供
虚假信息,如为伤者或其
家属留下
虚假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交通肇事逃逸即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
行为人为了躲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
此种行为一旦符合法定构成要素,便触及了交通
肇事罪这一
犯罪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