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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哪些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明确记载:
(1)当事人之姓名、名称及详细地址,其中包括国内公民、合法注册成立的单位或其他相关组织。
对于面对公民的行政处罚,须准确标示其姓名及住址信息;而针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则需要注明其正式命名、主要注册地以及相关联系信息。
(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事例和充足证据,这些均构成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该对此进行详尽阐述,以便为司法审查提供全面依据。
(3)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意味着行政机构针对被处罚人可能采取哪些形式的行政处罚,并且解释作出此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条款。
(4)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方式以及到期时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涉及被处罚人如何实施对其所施加处罚的任务,例如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撤销违建物等等;期限则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行政机构设定的、让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段;举例而言,被处罚人需在十五日之内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条件之一;被处罚人在行政机构设定的一个月内完成撤销违建物,同样也是条件之一。
(5)寻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其截止日期,这部分要求行政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际,向被处罚人明确告知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法律途径;
此外,还要规定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截止日期,即被处罚人应当自明文颁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若干天数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构的正式名称及其作出决定的具体日期,无论是哪份法律文件都不能缺少这些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实际做出上述决定的行政机构的公章,因公章为法律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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