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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被诈骗了去法院诉讼了派出所就不能立案了吗?

不能以此为据。
根据“一事不再理”之法规则,已经经由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并确认之事,不应成为其他司法机构再度审理的事件缘由。
对于需要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案件,以及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它们属于同一法律实体,但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公安机关仍应予以立案侦查

一,当人民法院决定将此案移交至公安机关或是取消原有判决、裁定时;次
二,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立案工作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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