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遭遇重大变故时,其责任通常应由
公司法人全权承担。
然而,当实际
控股人即股东出现滥用其职权实现个人与企业形象混同现象时,他们亦需对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倘若股东滥用其权力,导致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承受
财产损失,他们必须依法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