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为住户维修空调时出现
意外事故导致业主失去生命,那么也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因在于双方之间的
合同关系被定性为承揽性质。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承揽方在推进其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引起伤害的话,定作方无义务对其承担
侵权责任。
然而,若经证实定作方对于承揽、指示或选择具有明显的错误和过失,便应就此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
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