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证据不足且不能充分证明
行为人犯罪事实的
刑事案件,检察院应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段内作出是否撤销案件的决定(通常需要在两个月内)。
2.在
刑事调查的侦查环节中,若公安机关发现并不能证实
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证据充足,则可立即着手撤销案件;而在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同样会视证据不足的程度,斟酌决定是否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的期限应设定为一个月以内。
倘若经过两次补充调查后,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未达到充分支持指控的标准,不符合
起诉条件时,检察院将会依法作出不予
提起公诉的决定。
此外,在特殊情形下,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时,处理犯罪嫌疑人
违法所得财产的时间可适当延长至30天。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