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
有效期是从被拒绝支付款项之日算起的连续三个自然日为期限内。
在此期间内,诺有必要可不惜以书信或其他
书面形式向所有先前的持有人进行通告;如果未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此项义务,则所有因未按时送达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将由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发送通知的相关人员承担。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邮寄方式传送的通知,其生效期将根据邮寄的实际传递时间计算,而非被接收者所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
行使追索权。
(1)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
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
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