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
起诉讼时,
证据需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
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具体的提交时间由负责审理的法院依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和确定,且第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5个自然日;而对于
当事人在第
二审期间提出
新证据的事项,举证期限则不得低于10个自然日。
此外,在得到法院的许可后,当事人亦可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
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