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亲友作为罪犯嫌疑人或被告的利益相关者本身并无直接取得取保候审资质的权限。实际上,取保候审的最
终审批权力归属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而亲友可向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提交申请,恳请对罪犯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然而,是否采纳取保候审的申请,需依据罪犯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体状况及案件实情进行判断,其中包括是否满足该法条款中所列明的各项条件。因此,亲友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取决于司法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