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
醉酒驾驶的
犯罪嫌疑人,能否批准其取保候审,需依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分析。在具备如下条件时,
醉驾案犯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首先,醉驾行为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若采纳取保候审措施时,不致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风险;再次,醉驾行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这一严厉
刑罚,但倘若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此时将不予适用取保候审。此外,若醉驾案犯本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正值孕期并负责哺乳自己新生婴孩的女性,只要在采纳取保候审措施时不致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同样可获准许取保候审。
最后,倘若
羁押期限已临近结束,案件仍有待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也可酌情考虑予以实施。因此,是否对醉驾案犯实行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其个人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要求进行全面权衡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