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具备谅解书作为前提条件。取保候审的决策主要是依据涉案人员的实际状况及潜在所受
刑责的严重程度,同时也需考量采取此种措施是否可能引发社会危害等诸多因素。而所谓的谅解书,一般是指
被害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为表达对于涉案人员的宽恕之意而出具的正式文书,尽管该文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对
量刑产生一定影响,然而它却并非取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必备要件。因此,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取保候审并不必然需要以提交谅解书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