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的人员,其执行责任应由相应的公安机关承担履行。因此,当涉及到
酒后驾车行为引发的
犯罪事件时,对于被
取保候审程序适用的相关嫌疑
当事人或者被告主体,其具体的监管、对接工作应主要落在公安机关肩上。至于其对接事宜以及对接流程的具体安排,则会遵循案件实际状况与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灵活处理和策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