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关于
醉酒驾驶是否适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需依照特定情境来确定。当醉酒驾驶行为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时,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则可考虑适用此种手段;另外,当醉酒驾驶行为预计会导致被处以
有期徒刑等较重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同样可以考虑适用此种手段。除此之外,倘若醉酒驾驶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并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亦可考虑适用此种手段。最后,若醉酒驾驶者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若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样可以考虑适用。因此,醉酒驾驶是否适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