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取保候审需遵循如下四项必要前提条件:
首先,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处罚方式。
其次,在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处罚的情况下,若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自身及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和风险,则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再次,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此时也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有条件均须同时满足,方可依法向
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