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合伙企业清算事务之时,通常应遵循以下步骤对资产进行处置及分配:
首先,支付
拖欠的
员工工资以及为其缴纳相关的
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依次清偿该合伙企业所欠之税项开支;
之后,偿还所有负债款项;
紧接其后的步骤是退还
合伙人原始投资;
最后,如果还有残余财产,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并分别承担亏损。
《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
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
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
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