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历程中,任何一方所背负的债项并不必然构成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特指由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其
婚姻存续期间签署、事后认可或表达共同意愿而产生的负债。
此外,亦包括配偶一方以个人身份在婚姻
有效期内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
债务,以及另一方在此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
个人贷款,但针对这一类债务,
债权人需证实此笔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