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形之下,服刑人员有权申请
暂缓执行禁锢措施并获得监外管理的待遇:
首先,若服刑者身患重疾且必须接受医疗救治,等待恢复健康后方可继续服刑程序;
其次,如果我国女性服刑人员已经怀胎,或者正处在哺乳期照看自己的孩子,那么她们也有资格申请
监外执行;
最后,对于那些因生活无法自理或身体状况不佳而适用暂缓监禁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服刑者,相关机构也可批准其进行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通常被视为一项与监狱内执行
刑罚有所区别的刑罚制度。
这意味着针对部分罪犯的刑罚,可以通过暂时调整刑罚执行场所及方式等途径,使他们在监狱之外的地方接受刑罚的惩处。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