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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口供被取保候审了还会判刑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法规,在负有回覆或抗议权利的当事人对第一审民法院所作裁判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审査申请的过程中,依据所涉及案件的详细情况,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解。假如原审所下裁决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准确无误,量刑程度恰到好处的话,我们应对其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査申请予以反驳并维持原有裁决;反之,如果原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问题或者量刑过轻或过重,我们就得对其进行改正并且给出新的裁决。此外,如果原审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审査和论证来纠正原来的错误,或者撤销原拔,将案件发还给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因此,哪怕被告人仅仅依靠自身的供述为了获取保释而受到警方保护,只要在此基础上其它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适用法律精准无误而且量刑恰到好处的话,按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原有的判决结果理论上是可以被保存下来的,被告人也许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了。然而,若唯一的证据仅限于被告人口供,却无法完全证实犯罪事实,那么被原审法院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可能会因为依据不足而导致原审判决失效,相对地,案件也可能需要退回到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以便进一步调查和收集证据。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是否判定被告人有罪,不仅依赖于以上法律规定,同时还受到其他有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密切制约,因此在给出最终判断前,我们必须对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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