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释放被
逮捕者亦或是更改原有逮捕监管举措时,务必通知原先审批逮捕行动的人民检察院接受知晓。也就是说,若公安机关决定对于已捕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用诸如取保候审等替代性的、更为宽松的
拘留方式来管理,又或是决定撤销原有的逮捕行动,那么他们应当立刻将此决定告知先前负责审批逮捕行动的人民检察院。尽管这条
法规并未明示取保候审行动应何时通知
家属,然而基于刑事诉讼法一般的原则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关于改变强制监管措施的任何决策之后,都应该尽快地通知相关的
司法部门及涉事人员及其
法定代理人,以此
保证能够及时地开展后续的法律程序。因此可以说,尽管并无明确实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维护程序公正性和提高执法效率的基本原则,应当明白公安机关应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迅速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