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接收到
变更强制措施的正式申请之后,应于法定的三个自然日内做出决定。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应对申请者以
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同时详细阐述其反对的具体原因。因此,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