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
贪污罪的
判刑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贪污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并分得
赃款。该项
法规着重指出了贪污罪的惩罚程度应按照贪污数额的多寡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进而确定
刑罚的轻重。因此,即便
行为人并非亲自参与
分赃,但只要他涉及到贪污行为,根据其在贪污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仍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行,并接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故而,贪污罪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亲自分得赃款,然而是否构成
犯罪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