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定罪者或被告人在申请
保释候审时必须满足以下至少其中一项条件:即(一)他们有可能被判处于
管制、
拘役甚至独立的
附加刑处罚;
(二)他们可能获得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惩罚,并且采取保释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性;
(三)若他们身患严重疾病,丧失了自主生活能力,或者为孕妇或哺乳期母亲,那么采取保释候审亦不会导致社会发生危险;
(四)如果被
逮捕的期限已经届满,但事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这也意味着他们需要进行保释候审等待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需要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