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执行死刑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
民法院申报,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实并做出相应裁决: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处极刑的
罪名存在可能的
误判;
(二)在执行死刑之前,
被执行人揭露了重大的
犯罪行为或有其他突出贡献,这种行为和表现或许会诱发对原判结果进行重新考量的必要;
(三)被执行者正在妊娠期。
针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原因引发的暂停执行,当相关因素消退之后,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获准后,再签发动员执行死刑的正式通知,方可执行;
而对于因第三条规定的理由而导致执行暂停的案件,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依法对原判结果予以
改判。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