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处于破产后进入
破产程序的企业其财务记录及相关资料皆将由法院负责保管和监控,以确保
债权人无法进行查阅,然而,债权人有权自行委托1律师
代理其进行相应的查阅活动。
针对已由人
民法院认可并确认为合法权益的债权,则应由
清算小组进一步向所有
破产债权人发布债权分配书,得到上述债权分配文件的债权人可凭此文件向
债务人提出支付要求,若遭拒绝履行,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庭请求
强制执行。
《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