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我国,
批准逮捕权利仅限于人民检察院拥有。
对于任何公民进行
逮捕行为,除了法院授权实施逮捕或是检察院对于自身调查案件自行决定逮捕之外,都必须经过检察院的审批才能得以实施。
在逮捕
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一事中,这个职责完全落实到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身上。
负责执行逮捕职责的人员数目不得低于两人,且在执行逮捕的过程中,必须向被逮捕者出示逮捕证,同时还需要求被逮捕者在逮捕证上签字(盖章)或按下手印以示确认。
公安局以及国家安全机构在遭到
拘留的人群中,如果认为有必要逮捕的话,应当在拘留结束后的三天之内,提交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申请。
在特定环境下,提交审查批准请求的时间可能会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对于那些流动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伙同
犯罪的重要嫌疑人,
递交审查批准请求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之久。
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局和国家安全机构提交的逮捕请求批准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应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的话,公安局和国家安全机构在收到通知之后应当立刻将人员释放。
《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