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人制造并散播未经证实的谣言并提出
申诉要求解除
羁押状态等候审理,其首要任务便是对该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加以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肆意传播未经证实的谣言,虚夸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重大事件,又或采取其他方式蓄意
扰乱公共秩序者,均应面临相应的
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人员的行为与可归类为散布谣言的范畴相吻合,且确实触犯了
公共秩序的规则,参照该法条,此人将可能面临七天至十五天的
拘留,同时有被处以最高三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的可能性;如其情节相对轻微,也可能被处以不超过三天的拘留,或是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人民币。然而,若有人仅
传播谣言,却并未提出申诉要求解押,则这类行为本身似乎并不足以成为法院判罚其散布谣言的理由。所谓“取保候审”(即
保释)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正规的程序性步骤,它通常允许部分特定条件下的
犯罪嫌疑分子在审判期间暂时停止接受拘禁,以便能继续正常生活并等候判决结果。散布谣言与请求取保候审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联系,除非散布谣言的行为实欲躲避法律责任方才
申请取保候审。总而言之,倘若有人散布未经证实的谣言并提出申办取保候审,首先需判定此行为是否已然构成
违法,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所设定的相关条例进行
处罚。关于取保候审本身,除非被告人具有其他违法意图,否则尚未显现出有直接用于作为处罚依据的正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
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