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有人清楚地知道另一方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勾当,却仍然为他们提供技术上的支援或是协助,并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那么此人就极有可能面临
法律制裁,包括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以及
罚金等
处罚措施。当然,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那么该单位将被判定罚款,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在您所描述的案例中,
涉案金额高达1万5千元,然而这一数额是否足以构成“
情节严重”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假如涉案金额仅是整个
犯罪活动中的一小部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相伴,那么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然而,若是涉案金额占据了犯罪活动的大部分,甚至与其有着直接的联系,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若涉案金额的确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根据相关
法规,相关
责任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若是单位犯罪,则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都将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