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
适用范围涵盖了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各类案件,同时也包括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无罪,并且满足上述所述的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例如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等,那么他们便有资格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无罪本身并非取保候审的绝对障碍,关键在于其是否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