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详细规定,构成
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既包括对他人财物的
非法占有、以及偷盗行为所涉及到的物品价值量的大小,又涵盖了诸如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进入他人住所以及在行窃时携带有
凶器这类特殊情况,同样也包含了从
扒窃等特定场所实施盗窃的种种状况。只有当盗窃者所
窃取之物恰巧纳入了“公私财物”这一范畴之内,同时满足了
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与此相关的情节条件,那么这样的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然而,在实际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过程中,我们还需综合考虑其他诸多因素,例如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施
犯罪的方式方法、以及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等等。若行为人在明知所窃取之物为
赃物的前提下仍然实施盗窃行为,并且满足了盗窃罪的其他
构成要件,那么这种行为就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然而,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自己所窃取之物为赃物,那么尽管其行为本身可能仍未达到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是依然有可能会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例如侵占罪等。因此,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若是行为人窃取得财物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较为恶劣的情节,并且满足了盗窃罪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这种行为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这些构成要件均无法得到满足,那么该行为就有可能不会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