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判处在
拘役期间的五个月内有减少
刑罚的可能性,需满足相关条件方可进行。
对于此类在拘役中有不良纪录的人士,在其惩罚过程中,如能够严格坚守法律规定,采纳教育与改造措施,展现出积极悔过的态度,或是存在见义勇为等
立功行为,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考虑予以
减刑的。
同时也要注意到,针对那些被判处在
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期间的罪犯,他们同样需要在这个期间里,遵循狱中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与改造,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得非常好,真的已有了改正自身错误的表现,或者进步显著,这样就可能被考虑给以适当的减刑;
但是如果出现了以下其中任一种
重大立功行为的,实际上也是会得到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一是在阻止其他人
犯罪活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二是对于狱内狱外的大规模
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并且经过调查确认
事实清楚;
三是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领域中有着重要突破与创新成果;
四是日常生产、生活中,敢于挺身而出,保护他人;
五是在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面前,或者在消除严重事故中,作为个体展现出了出色的应变能力与力量;
六是对于国家以及社会做出了其它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