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正式施行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由本院直接草拟和颁发,确认认可并履行外国
民法法庭所作出的判决及裁定,以及外国知名的
仲裁机构所颁布的裁决书;
其次是由本院凭自身司法权来制定的具备执行规定内容的法律文书;
最后是由他国权力部门制作的,但需要经由我院加以实施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