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
医患纠纷中医师因误诊导致患者死亡的责任归属时,通常会依据以下分类方式进行明确:(1)全部责任——即
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医方的
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在此情况下,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源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但也有其他相关因素发挥了次要的影响作用;
(3)次要责任——与之类似,医疗事故引发的损害后果主要源自其他多方面因素,而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仅仅处于次要地位;
(4)轻微责任——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中所诱发的损害后果绝大部分归咎于其他诸多因素,而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在此过程中仅扮演了相对微弱的角色。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